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

如题所述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知识点链接之一:
出生证明,即出生医学证明,记载有新生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父母亲姓名等,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刷,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出生证明是记载出生时间的原始凭证,具有证明出生时间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知识点链接之二:
死亡证明,指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死亡的文书。主要包括医疗单位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等情形
知识点链接之三:
户籍登记,是国家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对公民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记载的制度。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知识点链接之四:
其他有效身份登记:户籍以外的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包括我国公民居住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的有效证件、外国人居留证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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