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单位名称与发票所开具的名称不符,会计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红冲发票,重新开一张新的正确的。

根据相关的规定,当月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果购买方发生了退货、销售方开错了发票,销售方收到退回的抵扣联、发票联等符合作废的条件,可以按作废处理;如果当时开票时发现开错了,要即时作废。

作废的前提是:符合作废条件。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贵公司可以将开具错误的发票退还对方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

扩展资料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发票时应当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定额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付款人收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建议在付款时按规定取得发票。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额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34号)规定,开具定额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发票联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已开具的定额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通用定额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15号)第十七条规定,通用定额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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