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进型”的模式不像欧美发达国家那样走的是“内发型”法治化道路,即渐进自发、从量变到质变逐步实现法治,而是由政府根据本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运用人类创造的先进法治文明成果,结合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识程度,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培植法制要素,引导并推进法治快速发展。
1,法制建设的速度快、力度大,但与旧体制和传统习惯的冲突也较为明显;
2,很多法制要素不是在本国自然生成的,立法移植和输入的成分较多;
3,立法超前与执法滞后同时存在,法律往往不能很快对社会产生调整作用;
4,政府的权威与法治的权威相互依存,法治权威的形成往往需要政府强有力的保障。
1、依法行政体制不顺,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形成全方位的对接;
2、对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够清晰,甚至认为依法行政妨碍经济发展;依法行政工作讲起来重要,但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却往往不容易落实到位。
3、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重视不够,决策程序不完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决策失误频频发生,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4、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存在着部门利益化倾向,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不够,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
5、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牟利现象普遍存在,缺乏严格的执法责任制。
6、政府解决纠纷机制不够完善,信访、调解、裁决、复议等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缺乏衔接和整合,制约着政府化解纠纷功能的全面发挥。
7、违背法制统一原则和政令不够畅通问题比较突出,诸如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冲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严重损害了法制的权威。
8、对行政权制约、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行政权力在行政决策、行政立法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各个方面不同程度地被滥用。
9、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依法行政的观念、能力与水平都亟待进一步提高。
上述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要解决这些问题,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和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现实需要,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