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按《物权法》的规定,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而物业管理费用是对物业共有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的维修保养的费用,所以物业管理费用不能因为未入住而不缴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第十六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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