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让员工签霸王条款的合同合法吗?

我在公司任职为人事专员,老板让我订劳动合同,可是我按劳动法订出来的劳动合同全部被老板否决掉了。现在我们的合同大概改成了下面的情况:
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没有一条对员工有利的,基本上都是员工怎么样的情况公司可以无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
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里面不写交国家社会保险,还让我们签一个声明,说员工自己强烈要求不要交养老保险,并且不追究公司责任。而且公司制作出来的制度,基本上没有什么福利,包括分娩的女员工,也不给产假,只让他们请假,然后什么病假、丧假之类的全部按事假算。
我想请问一下,如果我们公司的员工签了这样的合同,如果以后遇到了不平等的待遇,可以拿着这份合同到劳动局去告公司吗?签了合同以后,会不会对员工以后告公司不利?
还有就是,我刚来公司填简历的时候,上面写的要求待遇是1200元每月,可是公司试用期只给我800元每月,他口头上答应了转正后给我1200元,但是合同里面没写,那如果以后公司没有给我这么多,我拿着公司的应聘简历可以当证据吗?我可不可以问公司要回我试用期少拿到的160元呢?

用人单位让员工签霸王条款的合同是违法行为,合同的签立要本着公平公正,霸王条款属于不平等条款。所以员工有权利不签。
法律分析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霸王合同往往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这样的合同条款一般都是会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可以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据此可知,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调整员工的岗位。但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该法条,往往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条款,即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这个条款看起来本应无可厚非,但却成为日后用人单位逼迫员工自动辞职的霸王条款。既然霸王条款是生产者或是经营者以自己的独立意志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所以减少或是避免霸王条款的出现就转为对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提供者行为的规范和制约。要拒绝霸王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1-12
告诉你家老板不要异想天开了,劳动合同法是国家法律,具体条款就不说了.这样的合同本身就违法,员工即便签了老板也是一样违法,员工拿着合同到劳动部门去投诉\仲裁你家老板立马得赔偿,搞不好还要接受处罚,搞这种自欺欺人的把戏没什么好处.
遇到这样无良且无知的老板,你那试用期的160元我看就没必要想了,我看还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赔偿后赶快走人吧.这样的企业,实在想不出会有什么前途.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这个是不合法的,因为订立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公平、自愿等原则,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3个回答  2022-08-15
笑死了,这是无效合同。

我是人事总监,建议你带头签订这样的合同,然后带头仲裁这位老板,这样的人不要去啰嗦,只有让对方吃了苦头才知道应该做什么。你带头也算为同行和社会做了贡献。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