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任职为人事专员,老板让我订劳动合同,可是我按劳动法订出来的劳动合同全部被老板否决掉了。现在我们的合同大概改成了下面的情况:
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没有一条对员工有利的,基本上都是员工怎么样的情况公司可以无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
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里面不写交国家社会保险,还让我们签一个声明,说员工自己强烈要求不要交养老保险,并且不追究公司责任。而且公司制作出来的制度,基本上没有什么福利,包括分娩的女员工,也不给产假,只让他们请假,然后什么病假、丧假之类的全部按事假算。
我想请问一下,如果我们公司的员工签了这样的合同,如果以后遇到了不平等的待遇,可以拿着这份合同到劳动局去告公司吗?签了合同以后,会不会对员工以后告公司不利?
还有就是,我刚来公司填简历的时候,上面写的要求待遇是1200元每月,可是公司试用期只给我800元每月,他口头上答应了转正后给我1200元,但是合同里面没写,那如果以后公司没有给我这么多,我拿着公司的应聘简历可以当证据吗?我可不可以问公司要回我试用期少拿到的160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