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中间人应负什么责任

如题所述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也就是说,中间人与实际虚开人负相同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罚则是:“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罚则的司法解释(摘自《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000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1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0000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0000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0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3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刑期增加1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0000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0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10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0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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