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1. 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穿着执勤服,参与训练时则应穿着作训服。
2. 在参加授衔仪式、宣誓、基颤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非主管(主办)单位有其他规定,应穿着常服。
3. 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搭配穿着,不同制式的警服不应混合穿着,警服与便服也不得混穿。
4. 穿着警服时,内部若穿着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
5. 必须按照规定缀钉并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并系扎制式腰带。
6. 不同制式的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也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7. 保持警服整洁干净,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8. 除工作需求或其他特殊情况外,应穿制式皮鞋、胶鞋或其他黑色皮鞋。
9. 非工作需求下,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10. 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或戴首饰。
11. 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蓄胡须。
12. 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13. 除眼疾或工作需求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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