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提供服务收入使用的票据是会费收据,通过向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申请获取。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的规定,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领取已经合并到财政票据的免费领取过程中。请根据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发布的通知,及时办理或更换《财政票据购领证》。对于国资委主管的社会团体,需按照国资委的要求进行办理;而对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或中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下属的学会、研究会、协会,需按照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和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办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管理,实行免费领用会费票据,并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将原有的《财政票据购领证》和《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购领证》替换为《财政票据领用证》。已经办理过《财政票据领用证》的社会团体需要到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增加会费票据的领取项目。
财政票据的使用单位必须是独立核算、有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的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派出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应由其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首次购领财政票据的单位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介绍信、收费依据等相关材料。财政票据必须按照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义务人未按时缴款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在各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如果财政票据或《记录簿》丢失,应查明原因,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财政票据或《记录簿》的财政部门,在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应由使用单位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对于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必须确保财政票据开出的金额与财务入账金额完全一致后,由执收部门负责登记造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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