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是否应当确认收入?满足收入确认定义不?会计和税法都无法解决的问题……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4-15
  一、将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在会计处理上不需确认收入,但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假设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自产货物成本为80元,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为100元,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1、对外捐赠列为营业外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超标部分应作调增处理;2、将自产货物对外捐赠视同销售货物,按照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因是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在附表一的第15行“(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以及附表三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填写附表一)”的“调增金额”列内填报。
第2个回答  2020-04-16
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应当确认收入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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