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特有的权利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董事长的权利有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幕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等。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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