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让签离职单,可以要补偿吗

如题所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
      1、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2、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3、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因此,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补偿。
      案例:
      李-燕于2005年2月应聘于北京某公司,并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燕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月工资为2700元。2009年1月1日,公司人事部口头通知与李-燕因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就自然终止所以没有经济补偿。李-燕不同意公司的这种做法,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应支付支付给她的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于是,便与公司交涉,在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李-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李-燕工作4年,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因此这项新的补偿的计算最长从2008年1月1日计算,因此李-燕可以得到1.5个月的经济补偿,共计约4000元。
      另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者都能拿到经济补偿金。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单位在维持、提高待遇的情况下跟劳动者续签,而劳动者仍不同意续签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就没有经济补偿。换句话说,单位主动提出跟劳动者续签(不低于原先待遇),而劳动者坚持不续签,就拿不到经济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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