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集体户口和农业家庭户口的区别

如题所述

农村集体户口和家庭户口的区别有三点,具体如下:
1、落户地方的不同:
集体户顾名思义就是集体人的户口,落户地址一般都是单位的地址。集体户口是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暂时还没有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挂靠在某一个集体户头上的居民户口。单独立户必须具有固定的住所。而家庭户口是指中国当前的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的,落户地址一般是家庭地址。家庭户中是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一般居住在同一所(套)房子,共同生活,人数为少数几个。
2、户口性质不同:
集体户不同于居民户口。不能与本市的居民户相互迁移。如果离开单位,户口必须转移,如果回外省市,也必须迁回。严格的说是一个介于临时户口与常住居民户口中间的特殊户口。其享有的政策与普通居民一样,但在迁移上受到限制。由于集体户是多个公民,他们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所以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寺院等单位集体宿舍,公安机关为管理方便,按集体户口进行登记管理,共立为一户或多户,一般由所属单位确定专人、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家庭户口不同,公安机关以家庭为单位,并确立其中的一个人为户主进行登记管理,发给家庭户口簿。
3、立户依据不同:
“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的,即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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