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

如题所述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简称寺庙、教堂)等固定宗教活动场所。他们是非营利组织。
宗教组织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申请设立寺观教堂,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被批准后,可以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
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筹备建设完成后,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当地宗教团体同意,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并报该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和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和收益,受法律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和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分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建设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取经济利益。禁止投资或者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
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8年4月发表的《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与实践》白皮书统计,目前合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有14.4万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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