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路费什么时候取消的

如题所述

1.2008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了取消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相关政策。

2.养路费的主要内容如下:1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3.海南省征收的燃油附加费改为高等级公路车辆交通附加费,具体征收办法由海南省制定;2.对2009年已预征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上述交通、车辆费用,应全额退还。

4.其中,交通运输部征稽机构负责报销属于中央收入的收费和属于地方收入的收费。

5.具体报销办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6.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的承包费(简称“份子钱”)或管理费中包含上述交通、车辆费用的,予以相应扣除;3.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继续做好2008年12月交通规费和车辆规费的征缴工作,以及未缴、漏缴交通规费和车辆规费的清理工作,确保不漏缴。

7.收入的征缴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8.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清理2009年及以后年度未缴或漏缴通行费、车辆通行费时,可继续使用2008年度相关财政票据;4.各地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二级公路、桥梁、隧道)收费。

9、确定撤销的政府贷款二级公路车辆收费站,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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