稠密:亚洲东部(东亚的中国东部、
东南亚、日本列岛、朝鲜半岛等等)传统农业发达地区;亚洲南部(南亚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地)传统农业发达地区;欧洲西部(英法德意等国家)传统工业发达地区
北美洲东南部,高纬度地区。高山高原地带。沙漠地带,湿热未开发的热带雨林。
一、地区,是
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
地级市、自治州、盟相同,属地级行政区,由省、自治区管辖。地区的管理机构为地区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二、1949年,地级市的数目为54个,地区的数目为170个;1982年,地级市的数目为112个,地区的数目为170个,在此期间,地区的数目均多于地级市,是地级行政区的主体。1983年,中国实行市管县体制改革,此后,部分地区将其管辖的
县级市、县、自治县划归原有的地级市管辖,还有一部分地区直接改设为地级市,至此,大部分地区被撤销。现地区的数量仅剩7个,仅占333个地级行政区的2%,而地级市的数目则达到了293个,占地级行政区的88%,地级市已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现存的地区只存在于黑龙江省、
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三、"地区"之名源自"
文化大革命"时期。
文革期间"专区"的法律地位发生重大变化,其行政管理机构--"专区行政公署"改为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专区改称为"地区",1970年全国对专区全面改称为"地区"。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区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而以
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地区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建制,至此中国行政区划三、四级制并存以三级制为主的体制演变为变成四级制为主体。从行政管理减少层次、提高效率的原则要求看,这种改革是一种倒退行为。1978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地区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派出机关的法律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地区行政公署的办事机构和政府机构类似。
四、与地区同行政地位的行政区划称为"地级行政区"。在地级行政区划改革前的1982年,这一时期的省辖市多以"市"--既是城市又作为行政区划形式而单列。1983年开始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省辖市"改称"地级市",除之前在少数省辖市(省会为主)已实行"市管县"外,全面推行"市管县"和"市管市"。
五、撤销地区建制,改为地级市建制,主要包括地市合并和撤地设市,为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改革"主要内容。1982年及其以前,地区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形式。1982年地区数170个,占318个地级行政区的53%,现仅存地区7个,占333个地级行政区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