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只规定不得减刑、假释,但是并没有规定不得保外就医。保外就医其实属于狱政管理的一部分,也就是监外执行嘛。而保外就医的规定,刑法里面并没有,它是规定在刑事诉讼法里面的。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那么我们分析,被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可能保外就医吗?那么分析出来,会发现被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也不可能被保外就医。因为:被判处终身监禁,则其只能被减为无期徒刑,至于减为有期徒刑,那是不可能的,既然不可能被减为有期徒刑,也就不可能因为上面法条第一项而适用保外就医。那么能否监外执行呢,会发现好像也几乎不可能。因为第二项规定是“怀孕”或者“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然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本身就不适用死刑(含死缓),就不存在适用终身监禁的可能性,至于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这个可以判处终身监禁,但是死缓两年不存在监外执行的问题,而死缓期满后,不属于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也就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了。
所以结论就是:被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终身不得减刑、假释,终身不得保外就医。(狱内怀孕这种的就靠边站吧,毕竟也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