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大本科学位证授予条件

如题所述

西安交大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和艺术学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热爱祖国,自觉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完成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政治上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者。
(二)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不含公共选修课)小于2.2者。
(三)结业生或经返校补考(重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第五条
在获得主修学位的前提下,并完成辅修学位所有课程学分者,可以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所属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分别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不授予学位者应注明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名,报教务处复核后,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予复议,可以作出撤消学位的决定。
第八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如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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