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我的第一原则存在的意义?

如题所述

费希特虽然承认第一原则是不可证明的,但他却要求第一原则的,就是说,第一原则在意识中的显现要伴随着必然性的情感。很明显,当我们看到形式逻辑的规律时,我们的意识会有必然性的情感,但形式逻辑并不涉及对象。费希特的问题是:当什么样的对象呈现在意识中,我们会有如同看到逻辑规律那样的必然性情感呢?他如同康德一样,相信逻辑形式与人的认识能力是相应的,但康德只是探讨了判断形式和推理形式与知性和理性的形式的对应,并没有考虑更一般的逻辑规律与什么形式的认识相对应的问题。费希特还接受了康德关于自我意识是知识最高原则的思想,康德是用“先验演绎”方式来论证的,在费希特看来,这还没有达到逻辑必然性的自明程度。他的做法是从逻辑规律引申出关于自我意识的原则。这样的原则有三条:自我设定自身,自我设定非我,自我和非我统一。

“自我设定自身”是与逻辑的同一律A=A相对应的原则。费希特的解释是,同一律A=A的确定性在自我之中,是由自我设定的。自我之所以能够确定不疑地设定同一律,那是因为在自我之中,必定有某种绝对同一的东西。这就是自我=自我的绝对同一。“自我=自我”不是分析命题,它的意义是:自我是纯粹的主体,纯粹的行动,它没有、也不需要任何不同于自身的依据。换而言之,自我是自身的依据,自我设定自身。费希特在这里强调,纯粹的自我是行动,不是实体;一切都因自我意识的活动而发生,都只能作为自我意识的表象而存在。

“自我设定非我”与矛盾律A≠一A相对应。矛盾律的依据在于,自我无条件地设定非我作为对立面。当自我意识以自身为对象时,它既是主体,又是对象,但这不是外来的对象,而是自我为自己设定的对象。同样,那些看起来是外物对象也是自我为自己设定的表象,是自我意识的内容。对象只有作为自我的对立面才是无条件的,他们是自我设定的。至于自我为什么要设定非我作为自身的对立面,费希特回答说,自我是绝对自由的活动,它一定不会囿于自身,只有设定非我,自我才能在所有关于世界和他人的经验中展开自身。就是说,自我为了完全地设定自身,就必须设定非我。“自我设定非我”是“自我设定自身”这一第一原则的延伸。

“自我与非我的统一”与排中律A或~A相对应。排中律_的依据是自我≠自我,自我总是与非我并存的:只要设定自我,也就设定了非我;但非我不仅仅是自我的对立面,而且也是自我的展开,由此非我在自我之中。于是,就有这样合法的等式:自我=非我;非我=自我。排中律的依据不是非此即彼,而是亦此亦彼;表面上的“或”的深层意义是“和”:这就是“自我和非我”。

正如三个逻辑规律的意义是一致的,关于自我与非我关系的三条原则也是一致的,它们共同构成知识学的第一原则。虽然阐述的次序有先后,但三者同等重要,相互依赖,缺一不可。“自我设定自身”说明了自我的性质是纯粹的意识活动,“自我设定非我”说明了意识活动的过程中展现出的对象和内容,“自我和非我的统一”则说明了意识活动朝向的目标。意识的活动。内容和目标构成了一个整体原则,它可以为关于世界和人的一切知识提供坚实的基础。

从方法论的角度说,费希特第一次把辩证法的形式表达为正题、反题与合题。康德指出了理性的二律背反,但他是在否定意义上阐述正题与反题的对立的。费希特则把自我和非我的对立与统一提高到第一原则的高度,这不仅是唯心论的发展,而且也是辩证法思想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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