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缓刑法院判决书下来了就要去司法局报到吗?还是生效后十天内报到?

醉驾缓刑法院判决书下来了就要去司法局报到吗?还是生效后十天内报到? 5
还没有收到通知,今天我就去司法局问了一下。他就说我1号就收到法院判决书了现在都15号了为什么不来报到。但是法院那边的材料都还没到司法局,也没有人通知。这到底是怎么算的这个时间,那这样我算不算不按时报到呢?

是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到司法局报到。如果是7月1号收到判决书,10天的生效期,今天15号不去不到也是可以的。但最迟必须在20号之前去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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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07
醉驾缓刑法院判决书下来了,是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到司法局报到。
醉驾是指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驾行为人因醉酒在驾驶过程中通常会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以至于对驾驶行为失去合理的判断力和控制力,因此,醉驾行为对自身及公共安全危害极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
醉酒后驾车会对交通安全造成抽象危险,这既是法律对醉驾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也是生活常识,因此判断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放任的心态并不困难。
与对意志因素的判断不同,对醉驾行为人主观认识因素的判断要相对复杂些。
从认识因素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驾车之前曾摄入酒精。此处值得探讨的问题是,行为人对自己驾车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存在一定程度的认识错误时,如何认定其是否具有醉驾的故意。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分析:一是行为人对自己饮酒的种类、数量记忆错误,误认为摄入酒精极少,远未达到醉酒程度,饮酒并不妨碍其正常驾驶。此时行为人仍明知酒后驾车会产生危害交通安全的危险,其对酒精摄入量的错误估计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二是行为人大量饮酒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休息,误认为体内的酒精已经代谢完毕或所剩无几,进而醉酒驾车。
此时行为人错误估计了自身酒精代谢情况,这种估计没有任何可靠的依据,自然不能成为否定其具有醉驾故意的理由。但该情节表明其谨慎程度高于饮酒后立即驾车的行为人,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上述两种情形均是对驾车时体内留存的酒精量产生错误认识,但都对驾车时体内存有酒精的事实有明确认识,故均具有醉驾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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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2-01-26
醉驾缓刑不是法院判决书下来了就要去司法局报到,只要在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报到就可以。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去司法局参加社区矫正,司法局是负责管理和实施社区矫正的行政机关,犯罪分子被判处缓刑后需要在判决书生效的十日内向司法局报道。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进行缓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定期向矫正机关报道,参加学习和劳动。社区矫正一般是在犯罪分子的居住地进行,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若有情况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一般由司法所承担,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缓刑其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其树立正确的观念,顺利回归社会。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没有新的违反犯罪或发现漏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后解除社区矫正,原判处的刑罚就可以不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第3个回答  2019-07-15
是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到司法局报到。
如果是7月1号收到判决书,10天的生效期,今天15号不去不到也是可以的。但最迟必须在20号之前去报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2-06-13
是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到司法局报到。如果是7月1号收到判决书,10天的生效期,今天15号不去不到也是可以的。但最迟必须在20号之前去报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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