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立法背景、立法宗旨
      立法背景: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立法宗旨: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经1993年7月2日颁布,共进行了1次修订(2002年12月28)和2次修改(2009年8月27日和2012年12月28日)。现行的《农业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共有13章,分为总则、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粮食安全、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99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内容解读
      主要对《农业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章节进行解读。
      (一)《农业法》基本原则
      1. 依法治农原则。依法治农原则,是指涉及农业、农村以及农民利益的活动,都应当依照宪法和农业基本法的规定进行,一切国家机关和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违背,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依法治农原则是农业法的根本制度原则,是依法治国的体现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的基本要求,对实现农业法的基本目标和“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 保护“三农”利益原则。保护“三农”利益原则,简称“保护农益”原则或“三农保护”原则,是指农业立法、执法、监督和司法要依据宪法和农业基本法的要求,切实保护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根本利益,并给予适度的政策以及资金等倾斜性支持,该原则体现了农业经济的基础地位,回应了农村社会基础薄弱以及农民处于的弱势群体地位的现实。支持与保护“三农”利益原则体现农业法的公正价值观,是农业法的根本价值原则或者说“维权原则”,是“依法治农”原则的必然要求和结果。
      3. 农业经济、生态与农村社会协调发展原则。农业经济、生态与农村社会并行协调发展原则,是指农业经济的发展与农业生态的维持和改善相结合,农业经济的发展与农村自身的建设相结合,农业生态的维持和改善与农村社会的建设相结合,不单纯追求某一方面的发展,从而实现农村经济、生态与社会的协调的可持续的发展。
      4. 市场导向为主,政府调节为辅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在农业立法以及农业行政活动中,应当根据市场经济的自身规律建立农业法律制度,并按照市场的规律授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引导、管理农业和农村建设。该原则是农业法的方法原则或手段原则。
      5. 科教兴农原则。科教兴农原则的含义是,依靠科技就是依据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科教兴国的方针,坚持教育为本,把农业科技和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重要地位,增强国家的农业科技实力和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为实现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和“三农”现代化服务。为此,《农业法》第7条确立了科教兴农的方针。 科教兴农原则属于农业法的手段原则或方法原则,发展与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强化农业教育的根本目的仍然在于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三农”现代化服务。
      6. 社会支持,共同参与原则。社会支持,共同参与原则基本含义是,在现今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农业的基础地位薄弱和农村社会发展滞后的形势下,充分发挥我国政府、社会和个人以及国外的各种资源,共同支持和参与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建设。
      (二)《农业法》具体章节内容领读
      第一章 总则,包括1-9条,明确了《农业法》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确立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包括10-14条,对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进行了法律规定,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原则、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模式和作用、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第三章 农业生产,包括15-25条,明确规定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以及政府部门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中的职责。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包括26-30条,明确了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方向;明确了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基本特征,规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疏通“绿色通道”;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
      第五章 粮食安全,包括31-36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障粮食安全的措施。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包括37-47条,明确了财政预算内投入农业资金的使用方向;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投入,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鼓励和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农业保护机制。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包括48-56条,通过法律规定,支持和鼓励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发展,坚持“科教兴农”方针,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包括57-66条,确立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保护做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任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方面的责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林地、草原、水域及野生动物资源等方面的责任;确立了国家对退耕农民、转业渔民提供补助制度。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包括67-78条,围绕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了法律规定。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包括79-8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包括87-89条,“执法监督”指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农业执法体系,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包括90-97条,规定了机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农业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包括98-99条,本法有关农民的规定,适用于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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