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才码分类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一、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人才落户
年龄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的全日制大学专科(含高职)学历及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的全日制本科学历人才,在杭工作并由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保的,可申请办理落户。
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
本人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经单位同意申请迁入市区单位集体户口,或经人才市场同意申请迁入人才市场集体户口,或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
全日制大学专科(含高职)及以上学历人才可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其中随迁配偶的应落家庭户。
二、高技能人才落户
1.具有技师(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
2.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人员(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
3.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
4.其中1、2两类人员需在杭州市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且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并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第3类人员需在杭落实工作单位,可迁移户口入杭;
5.随迁条件:本人符合落户条件且在杭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满足市外夫妻投靠条件的,其配偶可随迁。
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人才落户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资格者,在杭落实工作单位,满足在杭居住登记满1年及以上并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可以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2.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副高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正高55周岁以下,不含55周岁)资格者,在杭落实工作单位,可以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3.随迁条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资格者,可随迁配偶;夫妻双方或一方符合引进人才落户条件,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随迁配偶的不可挂靠集体户口)
四、高层次人才落户
(一)高层次人才
1.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A、B、C、D、E类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用人单位,申请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相应的部、委、办、局负责受理。区、县(市)属用人单位(含非公单位)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受理。
2.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核准A、B、C、D类人才和市属用人单位E类人才认定结果;区、县(市)委人才办会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核准所属用人单位E类人才认定结果。
3、省委人才办负责认定的省内高层次人才及在杭省部属单位高层次人才或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人员。
(1)A、B、C类高层次人才落户,不受年龄和市域范围工作地的限制,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经单位同意迁入单位集体户口或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单位在市区无集体户的,可申请迁入“高层次人才专户”(由市委人才办委托市人才中心设立,地址:东新路155号)。
(2)A、B、C类高层次人才本人已在杭落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受婚龄及住房条件限制,可申请投靠迁入,随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杭落户。
(3)A、B、C类高层次人才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父母可申请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内登记户口,不受年龄和外地身边无子女的限制;来杭后身边无子女的,其未婚成年子女允许随迁。
(4)D、E类高层次人才及省委人才办认定的省内高层次人才、在杭省部属单位高层次人才或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可不受年龄和工作地限制落户杭州,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其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经单位同意申请迁入单位集体户或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
(二)经认定的特殊人才落户
经市职能部门审核确认的特殊人才,凭市相关部门确认的审批表、认定书办理本人落户,当年度有效。

法律依据
《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范围和条件
在我市用人单位(不含省、部属在杭单位)工作,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详见附件3,下同)规定的A、B、C、D、E类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所在用人单位,申请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
二、申请材料要求
(一)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表(表格通过系统在线填写并打印)。
(二)相关附件材料:
1.身份证件。
2.《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不缴纳社保的财政补助单位可以不提供)。
3.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最高学历证书(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
5.最高学位证书(具有学位的人员提供)。
6.职称证书(具有职称的人员提供)。
7.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
8.E类人才中拟按博士条件认定的人员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取得国内院校颁发的博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如何认证详见学位网)。
(2)取得国外院校颁发的博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如何认证详见浙江海外人才网)。
(3)取得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博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如何认证详见浙江海外人才网)。
9.D类或E类人才中拟按高级职称条件认定的人员,如其职称是在外省(含中央在浙单位)评审通过的,原职称须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新确认。所需材料和确认流程详见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评定系统常见问题栏目。按高级技师条件认定E类人才的人员,如其职业资格证书是在外省取得的,须按我省有关规定对证书进行复核认定。
10.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等。
三、办理部门
(一)受理部门。市属单位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材料受理部门为九大行业主管部门,即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农办、市旅委、市建委、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其他用途的,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里相应的部、委、办、局负责受理。区、县(市)属用人单位(含民营企业)人才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县(市)相应部门负责受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用人单位人才认定工作参照区、县(市)实施。
(二)审核部门。《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涉及的荣誉或奖励项目,有对应市级归口管理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审核;对分类标准中属于“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认定工作,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核意见。具体审核部门详见附件2。
(三)核准部门。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核准A、B、C、D类人才和市属用人单位E类人才认定结果;区、县(市)委人才办会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核准所属用人单位E类人才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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