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收残疾人税收有什么优惠

如题所述

企业招收残疾人税收的优惠:
(一)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的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3、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经审批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不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征的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持以下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还需符合的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录用的残疾人士类型: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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