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居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如题所述

唐山市旧城改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 拆迁补偿与安置 拆迁补偿与安置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 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既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也可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 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一)关于房屋补偿。 被拆除房屋是私有产权的,货币补偿金额以《土地使用证》和《 房屋所有权证》为主要依据,根据其土地性质、区位、建筑面积、 用途等因素由具备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的单位依法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 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用途的, 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 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根据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关于土地补偿 被拆迁人占用土地是以国有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 按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占用土地是以国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扣除已使用年限,按现行地价根据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占用居委会或居委会辖区内道路、空闲地等进行建设的, 按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对居委会予以补偿。 (三)关于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 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一般为一年, 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过渡期内,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住房的, 不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自行解决的, 由拆迁人发给其临时安置补助费, 其标准是按被拆迁人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70%) 每年给予每平米48元的补偿费用。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的,按《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2002] 17号令)第三章第二十九条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搬迁补助,按被拆迁人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70%) 每平米给予8元补偿费用。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凭《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和房地产权属证书及本人身份证到拆迁房屋单位或拆迁人处办理相关 补偿安置手续。 实行货币补偿的可以在签订协议后支领50%拆迁补偿预付款, 剩余部分在规定的时限完成拆迁后结清。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在产权调换协议中标明调换房屋的地点、 面积、入住时间等。调换的房屋一般为每户一套住房, 如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调换房屋一倍以上的, 每户最多不超过两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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