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一定是发包人。
招标人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择优选择中标人为目的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拓展资料:
招标人(即招标单位)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果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项目的,招标人的概念中也包括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的组织形式包括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招标人一般就是建设方、发包方。此外,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同,招标人可以是提出招标项目政府部门、代建单位、实施单位等。
招标人是“招标单位”或 “委托招标单位” 的别称。指企业经济法人而非自然人。在我国,规定招标活动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所以招标人亦指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单位的法人代表。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办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应当对哪些相关内容保密?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不得泄露潜在投标人情况。为了有效地保证招标的竞争性,本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经获取的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人数量,也不得透露可能影响不公正竞争的其他情况,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如抬高投标报价,或者结成共同联盟,通过提高或者减低报价等手段有意让某个投标人中标,然后再轮流坐庄,或者从中捞取好处,损害招标人利益。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标底是我国工程招标中的一个特有概念,是依据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在国外,标底一般被称为“估算成本”(如世行、亚行等)、“合同估价”(如世贸组织《政府采购议》);
我国台湾则将其称为“底价”。
标底的编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设定标底;
2.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项目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3.标底价格作为招标人的期望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4.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5.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建筑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标底在开标前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泄露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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