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不给男方看孩子”的做法,的确涉嫌违法。无论怎样,男方毕竟是孩子的父亲。“不给男方看孩子”,无疑是剥夺了男方作为父亲的权利,也同样剥夺了孩子看到父亲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