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问:以上2点是来自不同的两个法规条例里面的, 但都是关于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问题,但是两者的规定不一样,假如普通企业A投资B公司500万, 第一条规定能扣除利息对应的本金是500*0.5=250万,但根据第2条规定计算应该是500*2=1000万,
想要利息税前扣除,按1规定只能借款250万, 按2规定可以借款1000万, 这不是矛盾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