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拒收的12种疾病

如题所述

看守所拒收的12种疾病,具体如下:
1、患有精神类疾病的,比如严重的抑郁症,精神分裂,间歇性精神,癫痫疾病等等;
2、各种类型的严重的心脏疾病;
3、严重的高血压疾病;
4、严重的肺结核等器官,肺部疾病等严重呼吸类型的疾病;
5、严重的各种肝脏类型的疾病;
6、严重的肾功能疾病;
7、严重的脑血管问题导致的各种疾病;
8、脊髓等神经元疾病导致的瘫痪等疾病;
9、白血病患者等疾病;
10、严重的糖尿病类型的疾病;
11、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12、患有危及生命安全的的疾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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