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十年社保滞纳金多少

如题所述

2011年6月30日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起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以每月应缴纳的社保费金额计算。 帐目所属期:2011年6月以前(不含6月)的费款。公式:滞纳金=应缴费款*(2011年6月30日-滞纳金加收日期起+1)*千分之二+应缴费款*(滞纳金加收日期止-2011年7月1日+1)*万分之五;帐目所属期:2011年6月以后(含6月)的费款。公式:滞纳金=应缴费款*(滞纳金加收日期止-滞纳金加收日期起+1)*万分之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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