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保证交通安全,保护汽车维修经营者和用户的正当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特种车、非农用拖拉机、摩托车)修理、维护和专项修理的全民、集体、联营、个体、合资、外资企业,各汽车生产厂设在昆明的特约维修服务站,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对外承修的自备维修部门等(以下简称汽车维修经营者),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三条 昆明市交通局是我市汽车维修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并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汽车维修行业的归口管理。各县区交通(工交)局是各县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昆明市交通局的指导。
  汽车维修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第四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汽车维修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协调维修网点布局。第五条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行业质量的监督、检查、评比、表彰;负责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开展技术咨询,交流信息,做好汽车维修机具设备和维修配件的技术协作等服务性工作。第六条 积极组织维修行业职工的专业技术培训,负责职工技术等级的考核、有关证件的颁发以及职工道德教育。第七条 承办汽车维修业的开业、停业、变更及维修经营者变动技术等级等事宜的审查;制作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大修合格证;监督维修经营者贯彻执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及汽车维修统一专用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第八条 加强行业管理,积极推动行业的横向联合、专业协作,促进各类型汽车维修业的协调发展。第三章 开业与歇业第九条 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应持主管部门批件,个体户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递交开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并鉴定技术等级,凭行业主管部门发给的“开业技术条件审查申请表”、“汽车维修业技术合格证”和有关批准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十条 申请开业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经营类别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地)、厂房、停车场地、专用机具、设备和资金;
  2、有与经营类别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
  3、有与经营类别相适应的质量检测设备、检验制度和质检人员。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业务等级,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汽车大修,总成修理;
  2、汽车维护(高级维护、低级维护);
  3、汽车专项修理(指从事汽车车身修理和喷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进行电器设备、蓄电池、蓬布座垫、水箱、轮胎、空调品修理等业务)。第十二条 禁止转让、转租、涂改、伪造“汽车维修业技术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第十三条 申请歇业、停业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应于一个月前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撤销银行帐户。第四章 汽车维修技术质量管理第十四条 昆明市交通局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设汽车维修技术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检测中心的职能是:负责监督检查汽车修理技术标准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等有关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对汽车维修经营者进行质量检验指导,进行质量事故分析;应用户要求,开展汽车修理质量检验有偿服务。
  在监测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监督检测中心可以将监测项目委托给有资格进行检测的部门进行监测。第十五条 汽车维修,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计量局发布的GB3798-3803-83、GB5336-85汽车修理技术标准和交通部颁发的JT-3101-81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或者执行省、市交通部门根据上述标准会同地方标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维修标准,按国家建设部的规定执行。各种车辆的维修质量,均应符合车辆管理部门的安全检验标准。第十六条 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坚持信誉第一、用户第一、质量第一。凡是整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的车辆出厂时,应向用户提供全部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并规定一定的保修期。对因汽车维修质量而引起的质量纠纷,由责任方承担所需的监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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