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如题所述

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特殊情形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特殊情形除外)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认定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可以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
1、定量标准——经营规模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5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8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2、定性标准——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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