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按揭合同没给我按揭贷款合同没有给我

如题所述

房贷合同银行没给我怎么办

银行贷款合同通常是现场合同签完以后就给用户,没有给可能是业务员忘记了,用户提醒业务员给贷款合同就行。或者是用户没有贷款合同,事后去银行找当初办理业务的人员索要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一般是一式两份,业务员没有当场给用户合同,那么银行处肯定会有两份合同。

银行放完贷款之后,应当给借款人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贷款合同,但是实际操作中很多借款人没有拿到贷款合同。其中原因很多,大致有以下三种:

第一是合同不够。银行跟借款人签订了合同,但是因为要留存相关部门,导致手上没有多余的合同。例如,房贷合同最少需要四份,其中银行留两份,房管部门留两份;期房的话房产公司还要留一份。如果银行做的合同不够多,就没有多余的给借款人了。

第二是合同填写有错误作废,导致没有多余合同。以前银行合同都是手写,常常发生错误,所以有作废的。银行也不好意思让客户再跑一趟来签字,所以多余的就少了。现在都市用电脑打印,填写错误少了,但是打印或发生错行或错格,也造成了作废。

第三是很多借款人不来取,导致银行根本不重视客户这个需求。银行内部检查往往会认为客户经理保管这些合同存在问题,但是这些合同又不能毁掉,所以不少客户经理为了省事就少做了给客户的合同。

但是,不管什么原因,如果借款人去银行要贷款合同,银行只要有原件还是愿意给的。即使没有原件,也会配合去把银行自己留存的贷款合同复印给借款人。不过借款人如果自己不去要,不少银行是不会主动给的。

房贷办下来了,银行没有给我贷款合同怎么办

双方协商处理,购房合同和银行贷款合同是必须要给的。对方不提供,可以对方。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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