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的说法前一部分是错误的,早就不存在2次委托的说法了。县级交通局的执法权限来自法律法规规定,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市局更是只起业务指导作用。
有行政执法委托权
根据《处罚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江苏为例:
像 乡镇交管所执法就是交通局委托的
原来运管所也是,而 《国道条》出台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管所)就是经授权执法了,不是再受交通局委托。
由于交通系统执法门类繁多,委托、授权情况都有,而且各省情况也有不同,所以复议、诉讼、国家赔偿主体得因门类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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