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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
企业所得税跨区域预缴税
款怎么申报
答:
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
预缴税
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企业
跨区域
总分包怎样
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时间 36号文和17号公告规定...
异地
预缴企业所得税
税率
答:
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率 是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建筑企业需要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不是2%.根据国税函
[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
跨区预缴
的
企业所得税
怎么申报
答:
对于
跨地区
经营,应当按照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
预缴
,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建筑...
...的
跨地区
设立的项目部,如何就地
预缴企业所得税
?
答: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
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
,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建筑企业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
跨地区
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如何
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
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跨地区
经营纳税
企业所得税
申报规定解析
答:
跨地区
经营汇总纳
税企业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
预缴
、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包括: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
异地成立分
公司
如何缴纳
企业所得税
答:
第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
预缴
的
企业所得税
,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文件的...
跨地区
经营
企业所得税
怎么规定
答: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
企业所得税预缴
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
税企业
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业异地
预缴税
款最新规定?
答:
在预缴所在地办理异地应纳税额抵扣手续。这一新规定的实施,将有利于建筑业
企业跨
越
地区
进行施工,并可降低个体工商户的经济负担,也会提高异地
预缴税
款的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建筑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及时了解和落实新规定,遵守相关的税收
政策
。
建筑施工企业
企业所得税预缴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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