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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
答: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
的规定: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 证人 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
清单
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
规定
答:
一、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
取回流程:1、如果被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依法要予以退还,被扣押物品人可持
扣押清单
向公安机关查询;2、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
问题
答:
根据《
公安机关
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
扣押
、冻结、
扣留
、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
物品
、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
发还
扣押物品
使用哪一条法律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
扣押
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
清单
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第一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
行政强制中查封
扣押清单
一式几份
答:
法律分析:
扣押清单
一式三份,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
公安机关
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刑事案件
扣押清单
一式几份?
答:
《
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
扣押清单
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
公安局
在什么情况下
扣押物品
不需要开
物品扣押清单
答:
公安局
在任何情况下
扣押物品
都需要开
物品扣押清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公安机关
在侦查过程中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的都应当当场开列清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
公安扣押物品
规定是怎样的?
答:
”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
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
公安机关
查案时
扣留
我的
物品
,没开
扣押清单
给我,这样合法吗?
答:
公安机关
查案时
扣留物品
的,没开具
扣押清单
是不合法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公安机关在对当事人的物品作为证据予以证据保全时应当附清单,载明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办案人民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
公安机关扣押
涉案
物品
的规定
答:
法律主观:因收集证据的需要,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
扣押物品清单
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扣押的物品 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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