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组织和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街道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安排,定期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报告,研究解决街道人大工作的重要问题,推动人大街道工委依法有序开展工作。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与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的业务指导,增进与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协同,共同推进相关专项工作。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街道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反映代表意见和建议,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三)加强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系点等代表联系群众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和服务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和群众活动,听取和反映选民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服务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协助代表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协调和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处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服务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向选民公开代表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履职情况等,按照规定做好代表履职登记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交办,在街道辖区内办理以下监督、选举及其他工作:

  (一)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参加对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工作的评议活动;

  (二)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意见,听取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三)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四)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街道落实民生实事项目等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六)协助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和补选等工作;

  (七)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和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区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协同推进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支持协助设在街道辖区内的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和反映基层群众对立法及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为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设立为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群众做好参与立法、监督执法、促进守法和宣传普法等工作。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专职副主任一人,委员三至七人。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一般由街道辖区内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担任。其中,主任应当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担任。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不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应当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主任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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