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开票方税票,一年后被告知失控发票,税局要求我们去处理,怎么办?

我们收到开票方税票一年后被告知发票失控,尔开票方现在没有任何问题。为什么开票方税票出问题,税局不找他们处理?尔是找我们。开票方现在是正常户,怎么发票成为失控票呢?税局为什么不找他们呢?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发生增值税发票失控,取得发票的一方,要将失控发票中的税额(也就是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就是说,失控发票中的税额是不能进行认证抵扣的;已抵扣的,都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扩展资料

在一般纳税人中,购进货物未付完款即抵扣进项税,利用预收帐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隐瞒收人,私设金库进行帐外经营,将购进货物或自产、加工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发生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等比比皆是。

比较严重的是准备几套帐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安排会计人员专门研究税法以寻找偷漏税的机会。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大集团公司纷纷采取所谓“直销”、“联营”、“专卖"、“总代理”等经营方式。

使经营该企业产品的商业企业以近于甚至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然后由厂家将利润另外以各种式返还给商业企业,造成利润转移,逃避增值税或导致增值税在行业间、地区间发生非正常的转移,使局部地区增值税税负降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源失控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4-27

一般情况下,发生增值税发票失控,取得发票的一方,要将失控发票中的税额(也就是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就是说,失控发票中的税额是不能进行认证抵扣的;已抵扣的,都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按《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文)规定:失控发票,暂时不得抵扣,移交稽查处理。如果是税务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可以抵扣;否则不能用于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明确:如果开票方已经申报并纳税,受票方可以抵扣。程序上要求,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一个已缴税的证明。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转出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5-26
先听听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吧!
一般情况下,发生增值税发票失控,取得发票的一方,要将失控发票中的税额(也就是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就是说,失控发票中的税额是不能进行认证抵扣的;已抵扣的,都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05-26
一般情况下会让收票方做进项税转出,并交纳滞纳金。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