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子怎么卖?最新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9-27

近日,天津规自局发布了关于《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宅和非住宅在转让过程中,如何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各种事项。以下是通知全文:

为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转让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现就修订后的《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4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有关意见,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转让

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转让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是指国有划拨土地及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和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

依据:《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用〔2013〕1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和单元式楼房(以下简称“住宅房屋”)。不包括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

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除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以下简称“非住宅房屋”)。

依据:《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用〔2013〕18号)第十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以及多层或高层(两层及两层以上)住宅楼中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单元式房屋。不包括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和混合型、酒店型公寓。

第四条 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征税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每交易一次,缴纳一次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因交换发生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征税价格的1%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

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代为收取土地出让金。

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第六条 私房交易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为私房实际成交金额的1%,由受让方缴纳。私房每交易一次,则按前述标准缴纳一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私房赠与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为私房评估价值的1%,由赠与方或者受赠方交纳。

第五条 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转让的,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三、经济适用住房(五)上市转让限制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可以转让,首次转让时免缴土地收益综合价款。此后,该住房每次转让均应当按照房屋实际交易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住宅房屋转让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书》“权利性质”栏中土地部分对应内容记载为“出让”“使用期限”栏按首次缴纳土地出让金时点起计算70年,并记载“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附记”栏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上述记载内容不变。

依据:《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用〔2013〕18号)第十四条 住宅房屋发生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按以下情况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一)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发生转让,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使用权类型没有记载或记载为划拨且使用年限没有记载的,在《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使用权类型”栏记载为“出让”,“终止日期”栏按70年计算并记载“至年月日止”,“记事”栏内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使用权类型”栏、“终止日期”栏和“记事”栏不变。

第七条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发生转让的,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申请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再向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十条 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下放土地供应有关职权的通知》(津规自利用发〔2019〕170号) 二、下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等工作职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不含公开出让)包括实施建设类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补办出让、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房屋转让办理土地出让的。

第八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出让底价建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的30%。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目,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地上市场价格的15%缴纳。

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6.3协议出让(2)划拨土地办理协议出让:使用权人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出让时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应按本规范评估在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14〕6号)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现状房地产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按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30%收取。

《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4〕78号)(五)鼓励经营性项目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对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目,涉及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按地上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收取标准的50%收取。

第九条 房屋权利人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需要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根据登记薄查询结果和房屋买卖协议为申请人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至202*年*月*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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