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漏交社保,可以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吗?请专业一点的人士回复,谢谢

1.单位漏交08年至09年的社保,可以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一年一月工资的补偿金吗?重庆地区
2.《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但该条款(即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存在争议的,即所谓的“未依法缴纳”究竟是否包含未依法足额缴纳的情况。从法理角度来说,“未依法缴纳”自然包含未按照法定项目缴纳和
未足额缴纳等所有不完全符合法定的情况,但从实践来看,个别省区规定了该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不包含未按照法定项目缴纳(漏缴)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少缴)的情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漏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1个回答  2018-08-02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如无法补缴的,可以要求折现补偿。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追问

重庆地区,这种情况要求补偿成功几率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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