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在集团公司A工作期间,A的工会组织职工以内部价格购买A的子公司B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房屋,但此住宅小区属于五证不全,目前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在2018-2019年分两次,小明以A工会通知的价格及认购面积全额向B缴清房款(在此期间A、B均未与小明签署任何协议,且A也没有任何文件或通知明确此次认购后多长年限不准许办理离职,否则需退还房屋等事宜),B于2020年初向小明交付所认购房屋的钥匙,在交付钥匙时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但迟迟未盖章返还小明。小明目前因个人原因需要办理离职,集团公司A在小明办理离职手续期间,要求小明退还已认购的房屋,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请问小明必须退还已认购的房屋吗?如果小明不退还,怎样才可以离职?后续房屋会产生怎么样的纠纷,小明该如何确保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认购房屋过程中,公司A只发过相关的价格及面积认购通知,没有签署任何协议,而且在交款之后,仅只有第一次交款的收据,第二次交款未开收据。在交钥匙时与公司B签署了认购协议,但是一直没有返回个人。目前手里只有第一次交款收据,全部房款的转账记录,以及房屋的钥匙。房屋因为土地手续,现在无法办理房产证及网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