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个孤儿被现在父母收养,因为养父母太老实,所以一直未落户口,我去当地的公安局问了问说要上民政局办...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2-07-07
你这属“事实收养”范围。
关于事实收养问题,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可直接通过办理抚养事实公证,然后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2.1994年4月1日后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简单点说,如果你属第二种情况,必须要去当时 你父母检到你那个地方的所属派出所开具捡拾证明,然后到民政局领取表格,去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计生部门盖章,这些材料齐全了才能去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一般来说,你这种情况最难办的是派出所证明,由于时隔多年很难查证,派出所一般不会给你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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