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3

为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并多次修订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规则。该规则明确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定义,如由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或境外投资者受让内资证券公司股权设立。


中国证监会负责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管,其设立需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包括注册资本、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等。公司可以从事股票和债券的承销、经纪等业务,但注册资本、人员资格、内部控制制度等需满足严格的标准,如至少30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以及健全的风险管理和业务分离制度。


对于境外股东,需来自监管完善且与中国证监会有合作的国家或地区,且有良好经营记录和内部控制。境内股东则需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条件,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公司时,需至少一名内资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49%。


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需提交一系列文件,如股东资格证明、财务报表、监管机构的证明函等,中国证监会将依法审查并作出批准决定。在获得批准后,公司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资、设立登记及领取相关许可证。


此规则适用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并且未规定的事项将参照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自200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扩展资料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于2002年6月1日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6号《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修订。该《规则》共29条,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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