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里一定要注明薪资吗?

我的合同是08年7月签的,上面并没有注明工资,但是当时没有太在意也签字了。这样可以吗?合法吗?要是公司要降薪怎么处理呢?

第1个回答  2008-12-26
没关系,还是会按公司同岗位的平均工资给你的,呵呵,合同是合法的,做法是可以的,只是多了些不必要的麻烦,以后小心谨慎点便是
第2个回答  2008-12-26
一般是不得低于你所在地同岗位最低薪资标准.如果你以前是三千.而同岗位工资平均是两千五.那么你现在减五百块钱的薪资,这也是合法的.
而且现在金融危机日益严重.一般企业都是以减薪来控制开支.以度难关.
第3个回答  2008-12-26
合同是合法的,好多公司都不把工资写进去
第4个回答  2008-12-31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5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示劳动报酬,这是劳动合同中必备条款,也是避免劳动争议发生的依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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