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突然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单该怎么办

我现在很突然的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单,原因是(4年前我欠一公司货款6万,由于现我破产还有外债,现在还是失业中,每月只能够吃饱),但是在此期间从未收到过法院的传票呀?我不知道执行通知和传票是不是一会事?执行通知单上要求我在某某号前要到法院交所欠债务和案件受理费1740元和执行费600元,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我不太懂法,不知道该怎么办好?跪求律师和路过君子给予指点和帮助!跪谢.........
在此情况下我能不能不到庭而是请律师代我对法官陈述我的情况(原因我离当事法院太远了,6000多公里)

有异议申请没有异议配合执行,执行通知书具有强制性。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和数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超过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时间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扩展资料:

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般为填写式的法律文书,不是文字叙述式,其格式、内容相对比较固定。在填写时可以按照最高法院或者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序言予以填写。

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责令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限期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时。限期财产申报通知书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指定的。

人民法院在制作执行通知书的同时,还应当同时制作《财产申报表》,并同时送达被执行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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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22
协助执行,是指由人民法院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法律行为。
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主要有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所、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协助执行。
有关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协助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扣交被执行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指在进行执行程序时,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但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一、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的代位权,因此,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应以债权代位权成立条件为基础。即1、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是对第三人采取执行措施的关键,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第三人对该债务依法或依约定有清偿的义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是由于某种原因,被执行人暂时缺乏偿还债务的能力,或者暂时只能具有部分偿还能力;“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异议”是法院对第三人采取措施的保证,说明第三人对所欠债务认可,或者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则不能执行。
除上述三个条件外,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还应该包括下列三个条件:
1、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也规定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因此,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进行执行时,必须要有申请执行人申请才能启动,否则,法院不得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2、人民法院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首先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得在未通知第三人的情况下,直接对第三人进行强制执行。
3、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则可对未履行部分强制执行,不得在履行期限内就对第三人采取措施。
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程序
第一、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申请,并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证据材料或有关线索。人民法院须对提供的材料或线索加以审查,认为明显不符合执行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即可以向有关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该第三人协助将被执行人对该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根据人民法院指定的数额转移给申请执行人;
第三、如果第三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根据人民法院指定的数额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则人民法院应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告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已由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欠相应数额债务不须再加以履行,并不可再对第三人主张该部分债权;
第四、如果第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之后,提出违约责任等异议,则人民法院不须予以审查,即应裁定中止对该项债权的执行;
第五、如果该第三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又未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则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对该项债权予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完毕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被执行人,并通知被执行人不必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已强制执行数额的债务,并不应对第三人就该项被强制执行的债权再主张权利。
三、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疑点问题
1、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是否受地域管辖的限制
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首先,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辖区内管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与权限,是以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为前提。而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发生在执行环节,第三人只是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主体,任何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都有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的义务,而不受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域的影响和限制。其次,具体规定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意见》第三百条没有有关地域方面的限制,说明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是不受第三人所在地域的限制的。
2、能否对第三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问题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其前提是以诉讼为前提,而到期债权发生在执行程序中,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因此,法院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分别送达被执行人和第三人。民事裁定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第一是主体部分,应载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第二,裁定书应载明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具体讲应载明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事实以及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且没有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事实。
四、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法律依据
《民诉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2个回答  2022-01-04
首先千万不要惊慌,先及时通过执行通知单上的案件承办人的联系方式联系到执行案件的法官,然后询问具体的相关事宜,如果法官组织调解,你就前去法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达成和解协议,达成分期履行的协议,这样执行案件告一段落。你就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按期按时履行义务,没人会找你,也没人会把你纳入失信等。
你千万不要因为过度惊慌对执行通知单置之不理,如果不主动联系,逃避执行,法院会找到你,也会对你采取限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期会影响你高铁、飞机出行。这样就是得不偿失,与其逃避,不如去主动面对,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工作,履行解决方案。
如果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是不会立马上门执行的,会指定一个履行期限。人民法院立了执行案件后,会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并在里面指明一个履行期限。有的时候会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领取相关材料。
如果你拒绝调解或履行执行内容的话,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也就是被执行人有义务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如果不报告,或者隐瞒财产,法院可以对执行人进行拘留、罚款。拘留的期限是15天以内,罚款的额度是个人10万元以内,单位100万元以内。所以如果有能力的话,还是尽早履行,要么就跟对方达成和解。
为了更快的解决你的问题,保障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去向专业律师寻求意见,一对一解决你的问题。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9
发的是执行通知书吧,可能还有财产申报通知书。
根据相关法规精神,执行必须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生产生活,现在都讲和谐了,没有把谁逼到绝路上去的,你到法院执行局去,把自己的情况说清楚,如果你对自己情况描述正确的话,估计这案子只有执行中止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9-03-14
首先千万不要惊慌,先及时通过执行通知单上的案件承办人的联系方式联系到执行案件的法官,然后询问具体的相关事宜,如果法官组织调解,你就前去法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达成和解协议,达成分期履行的协议,这样执行案件告一段落。你就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按期按时履行义务,没人会找你,也没人会把你纳入失信等。
你千万不要因为过度惊慌对执行通知单置之不理,如果不主动联系,逃避执行,法院会找到你,也会对你采取限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期会影响你高铁、飞机出行。这样就是得不偿失,与其逃避,不如去主动面对,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工作,履行解决方案。
如果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是不会立马上门执行的,会指定一个履行期限。人民法院立了执行案件后,会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并在里面指明一个履行期限。有的时候会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领取相关材料。
如果你拒绝调解或履行执行内容的话,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也就是被执行人有义务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如果不报告,或者隐瞒财产,法院可以对执行人进行拘留、罚款。拘留的期限是15天以内,罚款的额度是个人10万元以内,单位100万元以内。所以如果有能力的话,还是尽早履行,要么就跟对方达成和解。
为了更快的解决你的问题,保障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去向专业律师寻求意见,一对一解决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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