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件受害人62岁,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且为私人老板提供劳务中收到伤害,双方不存在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无法申报工伤。
本案应按雇佣关系中的侵权事故处理,具体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适用。
附件一:下述项目及计算方式供参考:
一、医疗费用。提供其受伤治疗相应的治疗清单(住院病人)或是处方(门诊病人),病历、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用发票原件,按实际发生计算。
二、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三、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五、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七、 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
附件二、
2009年度上海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参照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元)
职工平均工资34,707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675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385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398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115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59岁以下533,500
60—74岁26,675×年限
75周岁以上133,375
死亡赔偿金
(农村居民)59岁以下227,700
60—74岁11,385×年限
75周岁以上56,925
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19,398×年限
农村居民9,115×年限
丧葬费17,353.5
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26,675╳年限╳伤残等级
农村居民11,385╳年限╳伤残等级
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
营养费20~40╳天
住宿费60╳天
精神抚慰金 一般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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