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适用于本办法。但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除外。第四条 防治地质灾害,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第六条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在地质灾害防治中运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防治地质灾害的能力。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第九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
  (二)防治目标;
  (三)防治原则;
  (四)易发区和危险区的划定;
  (五)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
  (六)基本措施;
  (七)预期效果。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第三章 预防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内容包括:
  (一)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
  (二)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四)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第十三条 对地质灾害应当实行动态监测。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监测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负责监测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各种活动。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三)拟采取的防治措施。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行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生时间;
  (二)发生地点;
  (三)成灾范围;
  (四)影响强度。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的预报分为长期、中期、短期和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长期预报,是指五年以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区划和易发区的圈定。
  地质灾害中期预报,是指几个月到五年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地质灾害短期预报,是指几天到几个月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是指几天之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长期预报和重要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地质灾害的短期预报和一般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
  地质灾害的临灾预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
  群众监测点的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发布。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