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作报告行政工作报告的主体、时间及形式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0

根据年度纲要和决定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需遵循规定,进行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提交。具体来说,各市、州政府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省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上一年度行政工作的详细报告;省政府的各个部门同样需在该日期前向省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县、乡两级政府同样需按年度通过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和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当年度的行政工作情况。市政府和县政府部门则需在年度内向其上级政府提交年度行政工作报告。具体报告的提交时间,由各市、州政府自行决定。


对于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部门,他们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领导层级关系向上一级行政机构提交本部门的年度工作报告,并同时抄送至本级政府。在提交报告的过程中,需同时抄送给报告接收机关的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


行政工作报告的提交必须遵循《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需提供纸质版四份,并附电子文本。报告需由报送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本机关公章。同时,各地各部门的报告还需附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统计报表。统计报表的具体内容和统计方式,将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与省统计局协商确定。


扩展资料

国家政府机关对一定时间段内的行政工作所做的报告叫做行政工作报告。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我国政府要每年进行行政工作报告。是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一项监督制度。《纲要》、《决定》都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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