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问题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9-13
问题:即将修订生效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性劳动者有哪些保护?

1、用人单位在进行招聘时不能性别歧视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2)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3)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4)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5)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2、用人单位在与女性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有性别歧视条款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1)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1)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3、用人单位在薪资、晋升、退休等方面应该坚持平等原则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

(1)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3)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4、用人单位应该对处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有特殊保护

(1)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2)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①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②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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