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拟定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第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全部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政府财政应预留出应急储备金。第八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做好传染病预防、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等的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第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急救服务网络、市县乡村四级现代化疫情报告通讯网络的建设,保证其开展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疫情报告等所需的物质条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需要指定若干市级医院设立传染病隔离留观站。
  按照人口分布,就近治疗,区域全覆盖的原则,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置若干传染病专科医院负责农村传染病病人的救治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立传染病门诊及传染病病房,进行医学观察及隔离治疗。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完善农村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系体,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按规定设立隔离留观室。支持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级医疗机构,提高协助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由专家组成的诊断机构,负责诊断救治及技术性指导工作。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培训计划,对疾病控制人员、临床医务人员、检验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组织疾病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结合爱国卫生工作,创建健康教育示范村(小区)和示范家庭。组织志愿者向公众义务宣传有关政策、法律常识、科普知识等。
市、县两级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社区和村镇应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第三章 组织指挥体系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启动,应当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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