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保护的现实意义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09-02-17
一、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是指在进行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1、生态的基本规律 (1)“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在开发利用某一资源要素时要考虑此种活动对其他资源要素乃至整个生态系统的影响,在开发利用某资源要素的某一功能时要考虑对该资源要素的其他功能的影响。据此,资源保护法必须注意对每一种资源要素的保护以各资源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因而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必然比较复杂,此外,“物物相关”律必然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资源时应当注意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在资源保护法中之所以有“土地利用规划”影响评价等规定其源盖也于此。 (2)“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因此为了保护和改善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不能任意地向某生态系统引原来没有的物种,也不能在生态系统中随意除去一物种,这两种做法都会使某物种发生种群爆发或灭绝,因而危及生态平衡,例如,长白山森林生态系统因引进了原来没有的物种美国白蛾,且没有捕食者,造成美国白蛾发生种群大爆发威胁该森林生态系统。同样地因为在江南的农田生态系统中人为地减少或消灭了人类天敌蛇,使用鼠类发生种群大爆发,当地的生态平衡受到威胁,所以资源保护法必然要求人们不得向某生态系统引进原来没有的物种或在生态系统中人为地消灭某一物种,也就是为什么在资源保护中有物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动植物检疫等法律的原因。 (3)“能流物复”律,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能量的流动是单向的并在流动过程中递减,有一部分转化为热能逸散入环境,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必须尽可能充分地利用能量,不使它简单地逸散入环境,因此,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发展生态农业以及鼓励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活生产方式的规定,某种物质一旦进入环境,便会在环境中不断地循环,有些还会在生物体内累积(即“生物富集”)发生致畸、致癌、致突变等作用,因此在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防止环境污染,尤其是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 (4)“负载定额”律,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辞的负载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当生态系统所供养的生物超过它的生物生产能力时它就会萎缩及至解体,当向生态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它的自净能力时,生态系统就会被污染,进而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当对生态系统施加的外界冲击的周期短于它的自我恢复周期时,生态系统也将因不能自然我恢复而被破坏,因此为了保护生态系统,必须一方面使它供养的生物的数量不超过它的生物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还需确保排入生态系统的污染物量不超过它的自净能力以及使冲击周期长于生态系统的恢复周期。所以,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必然有关于以产定供的规定,有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和关于限制冲击周期,如禁止春天砍树、除草、夏时捕鱼捉鳖的规定。 (5)“协调稳定”律,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为了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必须千方百计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的人工生态系统。这些要求导致了资源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保护森林植被保护生态系统免受干扰以及确保创设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的人工生态系统的规定的产生。 (6)“时空有宜”律。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在开发利用某特定地区的生态系统时,必须充分考虑它的特性,例如,长江黄河上游的森林生态系统与苏南的森林生态系统是不尽相同的,前者的主要功能是水土保持,而后者可能是提供木材,所以对前者应当绝对禁止采伐,因此资源保护法必须充分考虑地区特点,在资源保护法中我们会看到与其他部门法不同的一个特殊规定,如环境管理中的区域性原则即往往实行地方法规优先原则,例如,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颁布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颁布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实施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这在其他法律中是没有的。 在立法过种中,应当时刻以生态规律衡量某项调整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在考虑保护当代人类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即生态系统,考虑到人类近期或者长期利益的实现还需要有众多的环境条件作支撑这样才能使人类的行为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要求,才能保存证人类世代的利益。

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对新情势审思作出的必然选择,自然资源作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独立子系统决定着可持续发展的得失成败,可持续发展作为人类未来的共同发展战略,它将人类社会发展与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是当前最新的一种发展理念,并正在成为我们立法的一项指导性原则,在可持续发展视野上,自然资源法应当遵循公平分配原则,效益发展原则,协调持续原则,合理利用原则,市场调节和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资源有偿使用原则。 1、可持续发展思想是人类在不断探索人与自然关系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从其内容上讲,它既不同于强调生物为中心的生物中心伦理观也不同于强调人类均等的人文中心伦理观,而是一种全新发展观念,已成为指导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思想,它的出现对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单纯追求经济增长是速度而忽视自然资源维护的发展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过分主张守护自然而遏制发展的做法同样受到质疑,人类需要在两种极端的观念之间寻找一种和谐与平衡,并通过完善现有法律制度来实现这一目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思想与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衔接首先则必须确立与之相适应的立法价值观,可持续发展条件下自然资源法的价值取向应该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2、可持续发展一方面突出资源开发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同时必须平衡人类发展与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利益关系,应强调资源环境与人类发展的持续性、内在性、互动性和共存性,注重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子孙后代根本利益的保护,因此,自然资源法的发展界定应当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需求构成危害,人类对资源和环境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应当对自然生态环境,人类(当代、后代)生活环境构成最有效的维护屏障,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延续不断,良性循环的发展,以最终满足人类不断提高的生活质量。 3、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现有的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必须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自然资源保护法是实现自然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以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满足社会、经济、文化、物质的需要,同时满足下一代的合理需要。自然资源保护法应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路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经济手段的法律化来管理自然资源,做到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保护同时进行。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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