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第八章 罚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的第八章详细规定了相关的罚则。

对于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品种进行经营推广的行为,农业主管部门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可能要求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

未按规定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将被农业主管部门勒令停止生产,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内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未按规定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销售不合格种子,掺杂使假的行为,种子检验员有权制止并扣押种子。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时,若造成危害,农业主管部门将予以制止并要求赔偿损失,同时可能处以100-1000元罚款。

在种子管理工作中,任何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行为都将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损失者需赔偿,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伪造篡改检验、检疫证明的行为将受到农业主管部门的建议性行政处分,造成损失者需赔偿,情节严重者将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妨碍种子管理和检疫检验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严重者将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管理机构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逾期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委托种子管理机构执行上述的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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